陕西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创新创业深入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陕西省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大学科技园是以我省高校为依托,将大学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技术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工作;各市(区)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指导。高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依托单位。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 陕西省大学科技园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产学研合作的示范基地、高校师生创业的实践基地,是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
第五条陕西省大学科技园主要功能是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
第六条 陕西省大学科技园应建立适应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企业化运作,优化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投资平台建设、高校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章 建设与条件
第七条筹建陕西省大学科技园,须由大学科技园依托高校向省科技厅申请建设。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启动建设工作。
1.已确定大学科技园建设的依托高校,且地方政府与依托高校签订合作或共建协议。
2.园区建设和发展方向明确,已制定较为科学和相对完整的发展规划。
3.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成立相应的专业化管理机构。
4.地方政府、依托高校已制订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陕西省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管理,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70%以上。
2.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在孵化企业使用场地面积应占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3.园内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其中2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4.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5.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有2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6.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7.建有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8.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第九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孵企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大学科技园内。
2.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3.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4.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5.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四章 认定与管理
第十条申请认定陕西省大学科技园,由依托高校向省科技厅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适时组织开展陕西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拟申请认定陕西省大学科技园须满足第三章的认定条件,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
1.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及建设方案;
2.依托单位对大学科技园支持政策和制度文件;
3.地方政府与依托单位的合作或共建协议;
4.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加强日常管理,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每年3月底前向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报送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省级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类评价:
1.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研究制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每3年开展一次复核评价。
2.评价结果作为大学科技园动态管理及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对于发展成效突出的园区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价不合格的限期两年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大学科技园资格。
3.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大学科技园评价考核专家的遴选,建立大学科技园工作专家库,为大学科技园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六条大学科技园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再纳入省级大学科技园序列。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认定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服务与支持
第十八条各市(区)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应推动当地有条件的高校规划建设大学科技园,加强指导和协调。对大学科技园推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优先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各市(区)应将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做好相关政策配套与落实,结合实际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促进大学科技园与区域经济发展深度融合。
第二十条依托高校应把大学科技园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在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各种资源,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一条鼓励组建陕西省大学科技园联盟,加强大学科技园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3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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